田律师:
2011年3月1日,范某向我父亲借款6万元,承诺当年底归还2万元,余款4万元在次年 “五一”前还清,并写下欠条。时至今日,范某分文未还,我父亲碍于朋友情面,一直没有向他追讨。现我父亲让范某归还借款,他竟说2万元债务已超过还款的诉讼时效,即便我父亲起诉,也只能追回余款4万元。请问,范某的说法有依据吗? 我父亲该怎么办?
读者 海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范某与你父亲约定了分两期还款,范某应当按照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范某约定分两期归还借款6万元,故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2012年5月1日起计算,而不是分两期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范某提出第—期的2万元还款已过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你父亲与范某协商无法解决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追讨欠款。上一篇:借条无还款时间,两年后诉讼时效是否 “过期作废”?下一篇:借条的复印件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温馨提醒:以上生活常识来自投稿,内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本站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