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和其他有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目前在大部分省市,房屋装修还不符合提取条件。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一般规定为5%)的。这种情况下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考虑到职工家庭工资收入的变动和房租水平,目前凡是租房居住的缴存人,只要能够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发票,公积金中心都会满足其提取要求。
(7)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这种情况下提取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8)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这种情况下提取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依法提取账户内的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10元。上一篇:公积金贷款所需要的资料下一篇:公积金可以取出来吗温馨提醒:以上生活常识来自投稿,内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本站的观点。